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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汇款
单位名称:怀化慈善总会
开户行:怀化市工商银行庆丰支行
帐号:1914100129100047912
现场捐款和邮局汇款
地址: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德善路568号
邮编:418000
咨询电话
0745-2231593 0745-22575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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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会章程
怀化市慈善总会章程
(提交2016年12月23日怀化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怀化市慈善总会(英文译名为:Huaihua Charity Federation.缩写HHCF,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市内外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本会地址: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德善路568号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美德,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,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和救助活动,帮助弱势群体,资助公益事业,为促进怀化慈善公益事业、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怀化市民政局,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湖南省慈善总会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:
(一)筹募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;组织举办救灾、救济和其它有积极影响、形式多样的社会募捐活动;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实体,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实现基金增值。
(二)赈灾救助。接受政府委托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,开展救灾救济工作;负责接收、分配、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。
(三)扶贫济困。组织开展助老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慈善公益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。
(四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;组织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(义工)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五)业务指导。加强慈善队伍建设,支持慈善志愿者组织发展,开展慈善业务培训,指导本会团体会员和本市相关慈善组织的业务工作,实施本会慈善项目和各种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宣传推动。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,表彰推广慈善典型人物、团体,弘扬慈善文化,探索慈善事业发展途径。
(七)交流合作。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组织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本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境内外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。
(八)咨询服务。反映本会会员和各界人士在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慈善工作方针、决策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。
(二)热心慈善公益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业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(二)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。
(三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四)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、建议权和批评权。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支持本会工作。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(三)向本会交纳会费。
(四)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合理化建议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,视情节给予批评、除名等惩戒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五年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,每届五年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名誉会长、副会长,授予荣誉会长、副会长称号;聘请顾问,授予荣誉理事称号。
(五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 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并监督执行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之(一)、(二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慈善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,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;
(二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。
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。监事不得兼任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,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。
第五章 资产募集、管理、使用和监督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国内外自然人、法人、团体的捐助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慈善基金的投资和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,购买债劵、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,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的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怀化市慈善基金,为永久基金,不动本,只将其增值部分用于慈善事业的各项开支。每年募集到的善款将其10%滚入该基金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,制定会费标准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后,按标准收取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限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业务经费来源于财政专项补贴、基金增值收益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分立、合并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