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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慈善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,综合立法引领、专项政策配套、地方政策支撑、行业标准规范的慈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。
而在中国古代,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慈善制度化、规范化,其实也下了不少功夫。
春秋战国时期 诸侯国虽相互征伐,战乱不休 即使是这样的情况下,各诸侯国也对妇孺和儿童都给予了相应的照顾,并出台了相应的恤老政策与儿童慈善办法,在当时对战乱中的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起到了救危济困的作用。
魏晋南北朝 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 在天下如此动荡的情况下,各割据势力的官方还是颁布了许多关于慈善方面的法令,责成地方各州县对其管辖范围内鳏寡孤独等“不能自存者”进行收容救助,主要包括济贫、慈老、恤孤、施医、给棺、济困等形式。
宋朝初年 南方尚未平定,辽国虎视眈眈 虽然立国不稳,宋朝政府还是对慈善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,针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的“居养法”、赈养乞丐的 “惠养乞丐法”、救助流民的“灾伤流移法”等相继出台。
▲宋朝老人
元朝时期 天下已定,慈善事业迎来蓬勃发展 作为大一统王朝,元朝的统治者设立了诸多慈善机构,慈善范围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地区。所以,当时朝廷对慈善机构也颁布了一些法条规范,例如“诸鳏寡孤独,老弱残疾,穷而无告者,于养济院收养。应收养而不收养,不应收养而收养者,罪其守宰,按治官常纠察之”,意思就是“养济院”作为慈善机构,要公正合理地执行收养政策,否则要依法定罪。
▲养济院的前身“安济院”
明清时期 社会经济发展,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明清后期,官方慈善事业中存在日趋严重的贪腐现象,民间慈善力量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加凸显,慈善立法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。其内容也从过去的济贫扶弱、赈灾安民拓展到了筑路修桥、办医、兴学及其他公益事业,将慈善活动和相应的立法工作推到了更高的层次。
▲清朝末年的养济院照片
从宏观的历史背景下,了解中国古代“慈善法”的演变和发展,可以从中窥见社会慈善风貌的变化。
在当代,慈善立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弘扬慈善文化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进步,共享发展成果,这又是新的历史和现实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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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慈善公益之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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